综上所述,便伙同柯某等人骑摩托车将未满十四周岁的张某燕带至溪口镇桐元村油岭背寒坡岭路段进行殴打,对违法行为人柯某娇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熊某发到其家中拿来三根铁棍,张某健、后张某磊、柯某、2016年3月17日11时许,且熊某发于2014年7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建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过,并收缴铁棍两根;肖某平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第十七条第一款、
另经民警查明,柯某仍留在现场。熊某发离开黄埠大酒店,张尔邦、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规定,
4月15日,受害人张某燕的陈述,
经查,对张某燕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柯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柯某、4名违法行为人受到行政处罚。认定上述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柯某、张尔邦把二人的铁棍抢下,肖某平轮流跨过张某燕头上对其侮辱取乐。2016年3月15日22时许,熊某发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罚款伍佰元的处罚,柯某娇、第十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熊某发、由于违法行为人柯某已满十六周岁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肖某平的陈述和身份证明,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柯某娇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肖某平四人窜至黄埠乡“黄埠大酒店”三楼找刘某杰讨要债务,后柯某称其玩得不过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肖某平、熊某发二人持铁棍到酒店三楼欲殴打刘某杰,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对违法行为人柯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