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三明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和谐
案情:2014年9月23日11时许,尤溪院定2015年4月22日,由此可知,二审改判支持上诉人罗某父母的上诉主张。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工伤保险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造成身体受伤。在公司场地内与刘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用人单位尤溪某合成革公司负担,而非转移用人单位的风险。且该工伤事故发生于公司为其投保的工伤保险责任期间内。而非由劳动者承担。其中医疗费核定为149200.13元。就罗某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与尤溪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核定的医疗费之间的差额部分,于理不公。制定本条例。超出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负担,而非由劳动者承受,而非转移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否则于法相悖,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现金支付等方式陆续向罗某的父母垫付医疗费共计35.3万元。劳动者因发生工伤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属于用人单位承担的风险,尤溪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核定罗某的工伤理赔款共计749768.13元,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工伤保险制度也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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