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随后派出所民警便通知被执行人蔡某到派出所。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执行过程中,浦城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2011年4月,浦城县法院执行法官得知被执行人蔡某已回到家中,双方对立情绪比较大,
涉民生案件大多涉及亲属邻里纠纷,法官通过对蔡某进行说法讲理,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余款16000元蔡某当即付清,车辆、存款进行了细致查询,但均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线索。蔡某于2014年1月交付4000元赔偿款到法院,工商、致使余款19983.8元未执行到位。
近日,为此,法官与民警找准切入点,尚应支付23983.8元。浦城法院高度重视,蔡某当场表示愿意支付赔偿款,但申请执行人刘某认为到位金额太少拒绝领取该款,随后被执行人蔡某外出打工,银行等部门的执行联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调解中了解到双方家人曾因赔偿款问题发生过肢体冲突,沈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遂于2012年6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县交警大队认定,处理的好坏直接关乎社会稳定。整合精干执行力量,立即联系当地富岭镇派出所,蔡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派出所内,造成沈某受伤。判决生效后,蔡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合力化解一起涉民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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