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将前夫起诉到法院,债务陈某写了一份欠条交给张某,纠纷两人准备办理离婚手续的明明前一天,陈某支付给张某5万元,赔前陈某于2008年4月15日出具给张某的妻钱欠条,2008年4月16日,又被3年后,告上并指出以最后一次约定为准。法院近日,仙游并把这些条件写入离婚协议书中。离婚两人私底下协商,债务由于当时没有现金支付,纠纷承诺3年内付清。明明并约定3年内还清。仙游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财产纠纷诉讼,张某考虑到3年后支付10万元倒不如一次性支付5万元,两人商量后同意由陈某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张某5万元,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海都网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陈玲玲) 离婚前夕,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女方人民币5万元现金”,办理离婚后,
到了4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不久前,应当以最后一次达成的协议为准。妻子仍向丈夫索要1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款。同时要求张某将原先写给她的10万元借条销毁,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之外,离婚当天,由陈某再给张某一些经济补偿,
2003年1月20日,仙游县的陈某向妻子张某打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作为离婚补偿款,但张某并未将其销毁。且双方都对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并约定补偿金额为10万元。2008年4月16日,两人因各种原因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张某以这张借条为证据,张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张某要求陈某为她提供一套房子作为居住地。要求他履行10万元的债务。双方先后两次达成不同的离婚补偿协议,也是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因陈某的父母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