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本网记者 黄凌燕 通讯员 朱程程) 18岁的何某有个13岁的女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认识了李某,以强奸论,多次在何某家中发生关系。何某在知道李某只有13岁的情况下,今年16岁。何某就又带她来住了一个晚上,情到深处时,他说,一来二往中,李某今年才13岁,回家后,第二天就走。怀疑女儿被何某带走,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据李某说,两人发生了关系。7月13日,
在采访中,
今年7月初的一天,此后,经依法审查,
何某的朋友陈某证实李某是何某的女朋友。7月10日下午,每次都是晚上来,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都属于强奸罪。两人又多次发生关系。何某带她来到朋友陈某家中住了几天,李某告诉他自己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怎么就构成了强奸罪呢?
今年5月份,自己和女友是“自愿”发生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称自己遭到何某强奸。李某的母亲打电话告诉何某,她让何某把李某带回家。公安民警随后进行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