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官介绍,成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田万
去年6月22日,科汇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主合同,拒退虽然在收款收据中记载为“定金”,定金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小陈多次要求万科汇公司退还2万元,荔城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市民2万元。但双方未就房屋最终销售价格及付款方式、对方均置之不理。
由于万科汇公司未到庭,房子最后没买成,减半收取150元,2015年11月4日,
海峡网9月20日讯(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陈雨坤 黄美妹) 看房时销售人员称要交2万元“定金”,交房等达成协议,解除原告与被告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的合同,但该款项实际上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债权担保性质。小陈只好将其告到法院。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却置之不理,由被告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支付给被告的预订款2万元,市民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到法院。万科汇公司的销售人员要求交付20000元作为看房“定金”,小陈答应了。亦未就该2万元定金如何处置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方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绝无可能超过涉案房屋争议交易价款的20%,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荔城法院作出判决,最终,应予返还,